婚姻法新解釋施行 女方四招理財離婚時不被動
作者:未知 來源:重慶晚報 更新時間:2011年08月27日 【字體:大 中 小】
我們更希望夫妻雙方都認真過日子,正如一位老媽媽說:正兒八經的家庭哪用得著婚姻法
男方買一套房,女方買一輛車;老公每月收入較高,老婆在家當全職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婚后存到新賬戶中……這些傳統(tǒng)的做法或許應該改一改了!昨日,市內部分銀行的理財專家認為,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施行以后,女人理財思路也應該隨之而變。
傳統(tǒng):女方買車男方買房
支招:雙方一起出錢購房
“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父母給兒子買房子,沒有兒媳的份”……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開始執(zhí)行,婚姻和房子的關系再次成為市民熱論的話題。
現(xiàn)在一些年輕人結婚,流行“男方買房子,女方買車子或家用電器、資助裝修費用等 ”。
理財專家表示,新司法解釋施行以后,作為女方家人來說,上述做法就得改變一下了。女方家長可以把原本打算為女兒女婿買車、裝修房子、買家電等陪嫁費用,拿去與男方家長一起為小兩口買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
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可以保證女方對房屋有相應部分的所有權,以免萬一今后婚姻出現(xiàn)變故時處于被動地位。
為何要這樣做?新司法解釋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女方買車男方買房”對女方來說還有這樣的風險:車子每年都在貶值,房子可能每年都在升值,幾年以后女方就會很虧。
傳統(tǒng):婚前存款轉到新賬戶
支招:個人賬戶要謹慎轉賬
對于手頭有存款的“準新娘”來說,可能對這些存款在婚后的處理依然保持傳統(tǒng)觀念:婚后把在娘家時存的錢,取出來轉到另一個賬戶上;或者由于新家附近沒有原來的開戶銀行,重新選一家銀行開戶把錢轉過來。
作為一名“準新娘”,正確做法是,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都要保證自己婚前存款賬戶的連續(xù)性。 不要把婚前個人賬戶中的錢轉到婚后的賬戶中,也不要把賬戶中的錢取完,否則一旦婚姻出現(xiàn)變故,在財產認定上就可能出現(xiàn)異議。
傳統(tǒng):辭掉工作當全職太太
支招:買保險預防意外變故
孩子太小家里沒有人帶、丈夫工作忙需要人照顧、家庭每個月收入還比較可觀……部分女性在遇到上述情況時,可能會辭掉工作,回家當個全職太太,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丈夫和孩子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