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房管局提示:開發(fā)商未取得產權總證前 不得代收各項費用及稅費
作者:dytfw 來源:大邑淘房網 更新時間:2017年10月17日 【字體:大 中 小】
大邑淘房網信息 近日大邑房管局發(fā)布了關于商品房買賣分戶產權辦理相關事項的重要提示,提示要求開發(fā)商只有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記(即產權總證)后,才能代收買受人為委托辦理產權而依法應繳納的稅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目前大邑各樓盤通行的做法是,在開發(fā)商通知收房時,就讓各購房者繳納辦理產權所需要交納的契稅,維修基金等,而不少開發(fā)商承諾辦理產權的時效為730天(或工作日),這之中就存在2年左右的空檔期,開發(fā)商有可能將代收的稅費及費用挪作他用。之前有部分樓盤因資金鏈出現問題,交房時代收了辦理產權所需要繳納的稅費及費用,在承諾期內并未依約給購房者辦理產權證。
本次大邑房管局就此類問題專門發(fā)出重要提示,告知購房者委托開發(fā)商辦理產權可能存在的風險。具體提示如下:
一、出賣人(開發(fā)企業(yè))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記(即產權總證)前,按合同約定向買受人交付房屋時,不得代收買受人依法應繳納的稅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
二、出賣人(開發(fā)企業(yè))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記(即產權總證)后,買受人自愿委托出賣人代收代繳應由買受人依法繳納的稅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買受人應充分了解上述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風險。
三、受委托的出賣人(開發(fā)企業(yè))應嚴格遵守下列事項:
1、出賣人應向買受人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
2、出賣人代收分戶產權辦證費用后,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代繳事宜,不得挪作他用。
3、商品房分戶產權辦理完畢后,出賣人應及時與買受人結算,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