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權入法 老年人“以房養(yǎng)老”更安心
來源:北京青年報 更新時間:2020年07月30日 【字體:大 中 小】
【現實挑戰(zhàn)】社會“以房養(yǎng)老”騙局讓老人“錢房兩空”;過戶給子女卻被子女反手掃地出門……
【應對策略】《民法典》增設“居住權”;如有合同約定或遺囑在先,業(yè)主無法改變已存在的居住權,無權趕走居住權人
“為孫子上學,老人把學區(qū)房過戶給兒子后被趕走”;“以房養(yǎng)老‘套路貸’,68人70套房被騙,損失2億!”近年來,此類社會新聞頻發(fā),老年人“以房養(yǎng)老”如何不會被騙得錢、房兩空?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作出了回應。
家住昌平區(qū)的周大爺一家曾簽訂過一份《保證協(xié)議》,約定不論房屋產權在哪個子女的名下,周大爺都享有該房屋的永久居住權,不經周大爺同意不得再次出售。
在《民法典》出臺前,這種協(xié)議僅是家庭內部的約定,其約束力更多來自于親人之間的信任和感情。此次《民法典》增設“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居住需要。新業(yè)主即便事后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存在的現實,無權趕走居住權人。
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虎認為,《民法典》的物權編專門增加了居住權的制度,來解決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的需求。這里首先排除了一些投資性需求,防止有人利用居住權制度來繞開現在的土地制度。對于居住權來講,更大的一個制度功能就是解決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居住權到底會產生哪些影響?“以房養(yǎng)老”一度是社會熱點話題。有的老年人,想把房子賣出去或者抵押給銀行準備“以房養(yǎng)老”,但又不太放心,擔心一旦失去房屋產權,將無房可。贿有一些機構以“以房養(yǎng)老”為名,騙取老人房產,導致老人人財兩空。如果雙方在簽訂“以房養(yǎng)老”協(xié)議的同時,保障老人居住權,并且這一權利在老人有生之年,誰都無法剝奪,這無疑能讓許多金融騙局無處藏身。
老人一旦給親戚或指定人員設立居住權,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為子女所繼承,親屬或指定人員仍享有居住權。如果居住權是終生的,親屬或指定人員可以住到自己去世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動產證,也沒有權利將其趕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男女結婚,婚前財產為個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帶來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權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給另一方居住權,而不用讓出所有權。
此外,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在合同約定的居住權期限內不能收回,避免了租賃合同解除的不穩(wěn)定情況,在居住權受到侵害時,居住權人可以直接行使物權請求權,并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有了居住權,房產交易必然受到影響。石景山法院法官助理田曄提醒市民,《民法典》規(guī)定居住權為登記設立,也就是說只有登記機關記錄在冊、予以載明的居住權才能合法成立。這就要求購房人在進行房屋交易時應當審慎調查房屋登記信息,不單包括房屋產權信息、抵押登記信息,還應關注居住權設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