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夫妻買房賣方反悔單方面終止合同 法院這樣判
作者:孫丹 戴竺芯 來源:封面新聞 更新時間:2018年03月17日 【字體:大 中 小】
示意圖
隨著人們購房觀念的變化,二手房交易在市場也活躍起來,隨之而來的交易糾紛也常使人煩惱。3月16日,雙流法院公布了一起二手房交易糾紛案。2016年10月的一天,原告張某夫婦二人來到雙流法院狀告李某,稱自己曾向被告李某購買一套二手房,合同簽了,手續(xù)基本都完善后,結果李某變卦了。
經雙流法院一審判決,李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協(xié)助張某夫婦辦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華陽街道的房屋過戶手續(xù)并支付張某夫婦違約金、損失合計50000元,駁回張某夫婦其他訴訟請求。
看中一套二手房 首付21萬后滿心歡喜等過戶
張某夫婦經過中介看中了位于天府新區(qū)華陽街道的一套建筑面積88.34平米,房屋價款902 000元的房屋。2016年8月21日,經地產中介公司,張某夫婦與該房屋房主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看中的房屋,價款為902 000元。
買賣雙方約定,出賣方李某商業(yè)貸款購買房屋;簽訂合同時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定金50 000元,由中介方代收,剩余首付款212 000元由買方過戶當天向出賣人支付,尾款640 000元由貸款銀行一次性支付出賣人。
同時,合同特別約定違約責任:如買受人違約,定金50 000元不予退還;如出賣人違約雙倍返還定金共計100 000元。合同簽訂后,張某夫婦向李某支付了50000元定金。
同年9月20日,雙方及地產中介公司還達成《補充協(xié)議》。其中約定,第一,因出賣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無法償還銀行按揭,經三方協(xié)商,買受人在該地產中介公司陪同下與出賣人一起到銀行將首付款金額共計212 000元交于銀行用于幫助出賣人結清該房屋按揭,過戶當天買受人不再向出賣人支付首付款;第二,為了保證買受人資金安全,出賣人保證按揭當天(2016年9月20日)把產權證交于買受人保管,并且出賣人保證拿到他項權證當天聯(lián)系買受人在該地產中介公司陪同下到房管局辦理抵押注銷,并且出賣人保證注銷抵押后三個工作日內與買受人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第三,如出賣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履行上述第2、3條補充協(xié)議,出賣人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雙倍定金100000元)及買受人在購買此房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共計226000元)。
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張某夫婦于2016年9月20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212 000元,李某結清了房屋按揭,并申請辦理了房屋合同備案按揭信息及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注銷手續(xù)。隨后,雙方約定10月8日辦理過戶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