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西安買二手房都已經(jīng)3年 賣家卻突然反悔請求解除合同
來源:澎湃新聞 更新時間:2020年07月11日 【字體:大 中 小】
夏女士是外地人,孩子在西安上班,前幾年,她來到西安,和孩子一起在西安市太華南路中天錦庭小區(qū)居住。2016年,她從鄰居處得知,樓上金先生因工作調動,急于出售自己的房屋,于是聯(lián)系金先生看房,那是套建筑面積為85.44平方米的毛坯房,“我想著買來自己住,孩子住樓下,挺方便。”
2016年11月5日,買賣雙方在中間人的見證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一式三份,買賣雙方、中間人各持一份。合同約定,夏女士購買金先生名下的中天錦庭小區(qū)的毛坯房一套,總價款為53萬元。簽完合同后,購房合同、契稅發(fā)票等房屋所有手續(xù)也均移交給了夏女士。
合同還約定,先付30萬元,辦理過戶手續(xù)時再支付尾款,“當時,房產(chǎn)證還沒下來,我們說好的,房產(chǎn)證滿兩年后,賣家及時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各項相關手續(xù),在房屋所有權證下發(fā)之日起三年內,雙方辦完過戶手續(xù)。”夏女士說。
賣家不配合過戶 還申請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當日,夏女士即通過中國建設銀行手機銀行向賣家轉賬第一筆購房款27萬元,2017年1月11日,夏女士按照合同約定向賣家支付第二筆購房款3萬元。
簽訂合同當天,賣家金先生即向夏女士交付了房屋鑰匙,并一起向物業(yè)提交買賣合同復印件。2017年,夏女士把房子裝修后入住至今,期間的物業(yè)費、水電費、暖氣費等費用均由夏女士承擔。
2017年6月28日,這套房子的所有權證下來了,2019年6月已滿兩年,具備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的條件。夏女士曾多次聯(lián)系金先生要求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但對方均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6月28日,房產(chǎn)證已滿三年,金先生仍未配合我辦理過戶手續(xù),已構成違約。期間,他曾表示說,房子賣便宜了,讓我給補50萬,我沒同意。”
夏女士說,2016年,她買的時候,也是按照市場價買的,當年原本在其他樓盤預定了房,想著這里方便,就把那個房退了。
夏女士沒想到的是,7月7日,賣家金先生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曾出售的那套房屋。
賣家稱 父母無法接受 所以要求返還房屋
9日中午,華商報記者聯(lián)系上金先生,他承認的確和夏女士簽訂過《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家里人不同意,所以才想要回房子。記者詢問,是不是因為房價上漲了,反悔了?他說不是,要采訪和他的律師聯(lián)系,后來又說不接受采訪。
華商報記者在仲裁申請書上看到,金先生的事實與理由是:2016年,因經(jīng)濟困難,急需用錢,和買家于2016年11月5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將房子以低于購買價的價格出售給被申請人。因該房屋部分房款是父母支付,金先生父母知道之后無法接受,故已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申請解除合同,返還房屋,申請人金先生除退還購買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jīng)濟補償。
“看到房價上漲,他自己違約。”夏女士氣憤地說,人無信不立,誠信是公民的第二個“身份證”,呼吁公民誠信守法。同時,希望司法部門能更好地保護守信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誠信和市場交易。她也打算就此事提起反訴,要求賣家金先生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按照同約定要求支付15萬元的違約金。
夏女士還拿出了2018年中間人鐘先生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中稱,當初賣房時,金先生表態(tài)說,房子已空置3年,誠心出售,就算以后漲到2萬一平米,也絕不變卦。
但現(xiàn)在的情況是,金先生變卦了。
律師說法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賣家解除合同的理由 法律上很難成立
《商品房買賣合同》只要是金先生本人簽訂的,他對房屋有處置權,雙方意思表達真實,那么,《商品房買賣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買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就不能解除,“房價是簽訂合同后漲價的,所以,金先生提到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從法律上很難成立,買方有權利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
北京市京師(西安)律師事務所黃競之律師:房價上漲屬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
現(xiàn)實生活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房屋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情況,雖然這可能超出賣房人的預見,但仍屬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本案中賣房人以父母不同意、售價較低等理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顯然缺乏法律依據(jù)。實際上這種行為不僅無法達到解除合同,挽回損失的目的,甚至還會導致買房方不再協(xié)商,反訴要求賣房人承擔因遲延履行合同而產(chǎn)生的違約責任。這時,賣房人非但不能彌補損失,反而導致?lián)p失進一步擴大。
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超奇:賣家已構成違約 買家可提出反訴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夏女士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賣家金先生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要求賣家金先生支付違約金。買房人若全部付清房款,或者已經(jīng)支付大部分房款,買房人完全能繼續(xù)履行支付義務,并且要求過賣房人繼續(xù)履行的,而賣房人拒不履行過戶義務的,買房人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要求賣房人繼續(xù)履行并協(xié)助辦理過戶。司法實踐中也有直接判令合同繼續(xù)履行,買賣雙方按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案中夏女士已經(jīng)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也實際占有涉案房屋,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合同相對方金先生在房產(chǎn)證辦理后三年內為夏女士辦理過戶手續(xù),截止現(xiàn)在已經(jīng)超過三年,金先生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繼續(xù)履行合同。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毅律師認為:房屋出賣人僅以其父母不能接受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jù)
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促進合同履行原則及合同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原則。因此,本合同雙方應繼續(x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本案中的夏女士,可以提起反訴,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并必要時可以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卿榮波/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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