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奴今后征稅會少點?專家解讀:“專項扣除”落地難點多
作者:未知 來源:時代周報 更新時間:2016年12月06日 【字體:大 中 小】
“現(xiàn)在個稅是‘一刀切’,以后能不能按家庭征收?把撫養(yǎng)孩子、償還住房貸款這些因素都考慮進來,稅率適當降低一點。”在上海工作的王先生算了一筆賬,“我每月交四五百元的個稅和社保費用,實際到手的工資也就6000多元,要還近6000元的房貸,養(yǎng)孩子每個月還要花1000多元,妻子又失業(yè),我真是壓力山大”。
正在推進中的個稅改革很可能實現(xiàn)王先生的期盼。
11月10日,有消息稱,財政部調整了部分處室的機構設置,單獨設立了個人所得稅處。這被外界解讀為“個稅改革提速,將迎來實質性進展”。本輪個稅改革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為大方向,其中最受關注的當屬“專項抵扣”。有專家預測,再教育支出或將成為專項抵扣首選,首套房貸款利率也有望被納入。
但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看來,專項抵扣的落地,涉及諸多現(xiàn)實問題:抵扣什么、抵扣部分如何操作、征管成本高不高、能不能真正準確地核實專項抵扣的信息……一切問題的核心,都指向公平。
從“認錢不認人”到“認錢又認人”
時代周報:本輪個稅改革為何由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轉變,而不再是簡單地提高起征點?
張斌:首先,起征點的概念是錯誤的,應表述為費用扣除標準或“免征額”,免征額是免于征稅的金額,起征點則是在一定金額之下不征稅,超過一定金額后應就全部收入納稅。
簡單地說,原來的分類稅制是“認錢不認人”。自然人納稅人有各種來源的收入,大部分收入都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繳的,稅務機關只需在支付環(huán)節(jié)把代扣代繳義務人管住,就可以通過源泉扣繳,實現(xiàn)大部分個人所得稅款的征收。這種稅制模式稅收征管的成本較低,但由于未按納稅人進行匯總,不同納稅人從不同來源獲得的相同收入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從稅收公平的角度看,相同數(shù)量的收入應當繳納相同的稅收,不同來源的收入按年度匯總按統(tǒng)一的標準計征個人所得稅,相對而言比較公平。因此,一般認為,除了個別一次性所得項目應當在一定年份進行適當分攤外,個人所得稅制的綜合程度越高,其公平性就越好。
此外,從征管角度來看,在現(xiàn)行分類稅制下,源泉扣繳作為主要的征收措施,收入支付方、納稅人和稅務局三者間的信息是分散的,難以實現(xiàn)交叉比對,這也產生了很多征管難題。
時代周報:進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就是將部分收入納入綜合,同時建立基本扣除加專項扣除的機制?梢酝ㄋ椎亟忉屢幌聠?
張斌:所謂“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是指部分收入項目納入綜合計征的范圍,部分收入項目仍然適用分類征收。對納入綜合計征范圍的收入項目,通常在支付收入時,支付方仍要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稅款,但納稅人要對這些納入綜合范圍的收入項目在年終匯總,按照一個綜合稅率表,計入各項應抵扣而未抵扣項目后再計算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最后與支付環(huán)節(jié)已繳納的稅款進行對比,向稅務機關申報補稅或退稅。這樣的話,自然人納稅人就需要向稅務局進行申報納稅,而稅務局也將直接面對大量的自然納稅人進行稅款征收或退稅。
實現(xiàn)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后,在自然人納稅人部分收入綜合征收的基礎之上,可以建立基本扣除加專項扣除的機制。所謂專項扣除,可以視為差別扣除,比如撫養(yǎng)扣除,有未成年子女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一定標準每年額外增加扣除額,這樣會使稅制更為公平。
低收入群體無法享受專項扣除?
時代周報:你個人傾向于再次提高“費用扣除標準”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
張斌:個人所得稅未來改革的方向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這是整個稅制的完善,F(xiàn)在需要研究的核心問題是,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改革的初期,哪些所得項目應該繼續(xù)實施分類征收,哪些所得項目應該納入綜合范圍?是否要引入專項扣除項目,應引入哪些專項扣除項目?綜合稅率表怎樣設計?是不是以家庭為單位征收?上述問題涉及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僅要兼顧公平和效率,還要綜合權衡國際稅收競爭、我國現(xiàn)階段稅收征管的環(huán)境和條件等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