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開發(fā)商不得拒絕購房者公積金貸款方式買房
作者:未知 來源:四川在線 更新時間:2017年09月14日 【字體:大 中 小】
9月11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關于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支持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在成都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fā)單位應當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合作申請,建立貸款合作關系;房地產開發(fā)單位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充分尊重購房人選擇購房貸款方式的權利,對于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購房人,不得拒絕其購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條件或附加條件。
同時,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窗口、貸款受托銀行和住房擔保機構要加強與房地產開發(fā)單位的合作,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貸效率,共同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另外,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與房管部門建立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fā)單位損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jié)嚴重的,應予以通報、媒體曝光、暫停其項目的網上簽約,同時將其行為記入成都房地產行業(yè)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并扣減信用分處理。
對房地產開發(fā)單位拒絕或阻撓購房人選擇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人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028-86279032)反映。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zhí)行。”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說,為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促進住房消費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15〕67號)等相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政策,維護市場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