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空置稅能否落地?如何界定才是關鍵點
作者:未知 來源:新京報 更新時間:2018年10月19日 【字體:大 中 小】
近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原副部長仇保興對于應不應該出臺房地產稅或是否應該用“空置稅”替代“房地產稅”發(fā)表觀點。仇保興表示,為了逐步燙平房地產泡沫,房地產稅應該分類進行,率先出臺能夠精準遏制投機的消費稅、流轉稅、空置稅,之后再考慮物業(yè)稅。
關于房地產稅收的討論從數(shù)年前就已開始。針對當前“房住不炒”的定位,房產空置稅的征收似乎更有針對性。一些堅定支持空置稅的人認為,抑制房價應該采用市場化的辦法解決,解除限購鼓勵買房,用免稅的方式倒逼房子出租,增加市場上的房源,從而可以達到降低房租,減少炒房客的效果,并由此形成良性的循環(huán)。
在我國,房產空置率高已是公開的秘密。今年3月,國家電網以每戶的電表數(shù)據(jù)為依據(jù),公布了空置率的調查結果,2017年大中城市房屋空置率為11.9%,小城市的房屋空置率13.9%,農村房屋空置率為14%.依據(jù)國際標準,空置率達到10%至20%就處于危險區(qū)間了。
毋庸置疑的是,空置稅的征收可以有效地打擊投機客,擠出虛假需求從而起到抑制房價的效果,同時促進租賃市場房源的釋放,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房租的合理回落,推動租賃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房產空置稅的開征,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界定空置。正如以上數(shù)據(jù)顯示,我國目前衡量空置的主要依據(jù)是電表。但是,在減少市場成本的驅動下,這樣的標準最終的結果很可能只是造就了一種新的社會職業(yè),除此之外作用有限。
6月28日,香港行政會議召開特別會議,決定對空置6個月以上、并未作為居住或出租的一手住宅收“額外差餉“,其數(shù)額相當于兩年的租金,5%的樓價。不過,其法案中也并沒有具體指明衡量空置的標準,除此之外其政策目標僅僅局限于一手住宅,政策空白無疑為打擦邊球者預留了空間,滋生違法違紀等亂象。
其次,導致空置的原因千差萬別。比如,資金不足不能及時裝修導致無法入住、開發(fā)商沒有及時交房導致空置、備用養(yǎng)老暫時居住不便、或是為子女購房但其子女尚未達到獨立居住條件等等。要想準確地確定其空置的原因,除了需要大量的時間、成本,若想付諸現(xiàn)實的行動也是相當困難,最終導致市場效率損失。
最后,空置稅背后一個重要的邏輯是從需求中驅逐出投資投機性需求,從而使得市場趨向于平衡,以達到穩(wěn)定整個市場的作用。投資投機性需求刺激了房價,是目前各界普遍的一種觀點,但是現(xiàn)實情況是,即使是投資投機性需求也是建立在實際需求的基礎上的,沒有了實際需求,投資投機性需求就變得毫無意義,如果將其對立起來就將影響未來的投資導致未來市場供給的萎縮,最終導致居住條件變差。
綜上而言,任何的調控政策都非靈丹妙藥能夠包治百病,更需要其他政策予以完善,使其更加嚴謹。在空置稅的征收過程中不僅需要對“空置”作出明確的界定,更需要在供求兩端調控過程中兼顧各方的利益保障市場的效率,保證政策效果的準確性。
除此之外,完善法律配套政策設施的同時,還需加強執(zhí)行過程中的監(jiān)督。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保障其執(zhí)行力,并真正地對房地產價格和租賃市場起到調節(jié)和穩(wěn)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