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時隔13年首修 公積金向“住房貨幣”華麗轉身
作者:未知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更新時間:2015年12月01日 【字體:大 中 小】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是時隔13年該條例首次修改。近年來,繳存懸殊、資金沉淀、使用不便,住房公積金諸多問題持續(xù)引發(fā)廣泛關注。修訂稿中有哪些惠及百姓的亮點?劍指哪些現(xiàn)實弊端?社會各界還有哪些期待?
如何改變繳存“肥瘦不均”
修訂稿明確提出,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過去公積金條例公平性被質疑最多的是各地、不同行業(yè)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一。原條例中對繳存底線和上限只是原則規(guī)定,并不強制,導致公積金繳存差距懸殊。
由于缺乏強制,各地公積金繳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達到25%。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資,有的地方是職工的津補貼和工資之和。
一些地方電力、金融等國有壟斷行業(yè)的公積金繳納基數多達四五萬元,個人和單位合計繳納公積金上萬元,而餐飲服務業(yè)、勞動密集型產業(yè)等低收入群體只有一兩百元,公積金差距幾十倍,加劇了收入分配的鴻溝。
一些群眾期待,條例修訂通過后要嚴格執(zhí)行,讓“天價公積金”不再重現(xiàn)。
如何惠及更多低收入群體?
條例規(guī)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受公積金貸款等政策。
住建部統(tǒng)計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1.1億人。而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數據顯示,2014年末全國城鎮(zhèn)就業(yè)人員達3.93億人。
內蒙古一位地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介紹,當地所有財政供養(yǎng)人口以及國有企業(yè)住房公積金全覆蓋,但個體私營企業(yè)繳交面不足10%。記者了解發(fā)現(xiàn),類似情況在全國十分普遍。
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胡剛表示:“相比公積金繳存多與少,有和無是更大的不公平,但遺憾的是,沒繳納的群體多數收入低、維權渠道少、博弈能力弱,制度設計者和管理者應對此更多考慮。”
一些專家建議,應強制用人單位尤其是私營企業(yè)為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還要考慮像繳納社保一樣強制執(zhí)法,才能真正擴大制度受益面。
如何保障繳存人權益?
條例修訂中,刪除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設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規(guī)定。
現(xiàn)行條例明確規(guī)定,公積金屬于繳存人所有,只是由專門機構代管。然而,近年來,全國多地出現(xiàn)“公積金收益用途”爭議。2013年,武漢市動用公積金增值收益來建公租房曾引發(fā)社會關注。公積金增值收益到底屬于誰?
廣州市政府公開的數據顯示,自1992年廣州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截至2015年6月,累計實現(xiàn)增值收益127.61億元,除了提取風險準備金19.89億元、提取管理費用9.57億元,光上交市財政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68.81億元。也就是說,廣州公積金20多年的累計收益超過一半進入了財政的“口袋”。
政府“代管”收益卻被“化私為公”。“增值收益上繳財政,用于保障房建設,相當于政府拿了屬于部分繳存人的收益,轉嫁了自己應承擔的公共服務責任,損害了繳存人利益。”廣州市政協(xié)常委曹志偉說。
一位地方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告訴記者,近兩年,有關部門曾多次開會商議公積金條例修改,但多地對刪除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房補充資金反對強烈。“這一條的修訂相當于動了地方的‘大奶酪’,改革阻力可想而知。”
胡剛表示,此次條例修訂稿明確增值收益歸屬是一個巨大進步,堵住了政府隨意伸手繳存人腰包的渠道。
如何才能跑贏CPI?
條例修訂指出,促進資金保值增值,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
以往,受投資渠道狹窄等因素制約,加上物價水平不斷上漲,出現(xiàn)住房公積金巨額結余保值增值難、個人賬戶收益“跑不過CPI”的情況。
現(xiàn)行公積金的增值收益規(guī)定是,金額繳存一年以上的按照三個月定期利率計算,繳存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活期利率計算。以現(xiàn)行利率計算,銀行執(zhí)行的3個月定期的利率僅有1%左右,1萬元公積金,一年利息所得也就100多元,只能“坐等貶值”。條例修訂后,拓寬了公積金投資渠道,有望提高收益。
截至2014年底,公積金貸款余額為2.55萬億元。有業(yè)內人士估算,如果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的房貸資產證券化率能夠達到50%,可提供超過7萬億元的流動性。但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副會長韓世同認為,公積金管理中心屬于非銀行金融體系,如果缺少相應的嚴格管理體系,將來可能會產生風險。
如何成為真正的“住房貨幣”?
條例修訂,在原來購房、支付房貸之外,租房、裝修、支付物業(yè)費等住房類消費,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同時簡化辦理這些業(yè)務需要交納的材料,貸款辦理時限從15日降低到10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公積金省級統(tǒng)籌。
以往,群眾屢屢吐槽辦理公積金“手續(xù)繁”“到賬慢”“限制多”。一些群眾抱怨只能買房用,而租房、裝修、繳納物業(yè)費等都不能使用公積金。一旦工作變動,異地提取和使用公積金貸款也極為困難。
一位接近制度修訂的專家指出,過去異地難以通用的原因是資金管理權在地方政府,歸集和貸款業(yè)務在經辦銀行。由于管理分散,一些地方資金大量沉淀,一些地方由于資金缺乏而不得不限制貸款額度。各地使用的系統(tǒng)不統(tǒng)一,主管部門要統(tǒng)計數據只能等各地上報,監(jiān)管和統(tǒng)籌效率很低、效果不佳。
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表示,拓寬公積金的適用范圍,簡化使用手續(xù),有助于公積金真正發(fā)揮“住房貨幣”的作用,起到應有意義。一些業(yè)內人士表示,從管理層面,目前數萬億元的資金分散在全國幾百個住房公積金中心,“也沒有一個機構能夠管得著”。應當明確改革方向,設立全國聯(lián)網的時間表。